(2015)泽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洪泽县人民检察院诉洪泽某物流公司、某甲、某乙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泽某物流公司,孙某,江苏某水泥公司,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泽刑初字第39号公诉机关洪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洪泽某物流公司,诉讼代表人孙某甲。被告人孙某,洪泽某物流公司实际负责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单位江苏某水泥公司,诉讼代表人付某某。被告人周某,江苏某水泥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部部长。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洪泽县人民检察院以泽检诉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洪泽某物流公司、江苏某水泥公司、被告人孙某、周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洪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洪泽某物流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孙某甲、被告单位江苏某水泥公司的诉讼代表人付某某、被告人孙某、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13日、28日,被告单位洪泽某物流公司、被告人孙某采用为他人虚开的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1份,虚开的税款数额累计233878.70元。其中,向被告单位江苏某水泥公司及被告人周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虚开的税款数额40698.97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2年11月13日,被告单位洪泽某物流公司与被告单位江苏某水泥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部部长被告人周某共同商议,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在无真实货物运输业务的情况下,由被告单位洪泽某物流公司作为出票方,向被告单位江苏某水泥公司虚开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税合计410689.47元,税额合计40698.97元。被告单位江苏某水泥公司已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主管税务部门申报抵扣。2.2012年11月28日,被告单位洪泽某物流公司以收取开票费为目的,在无真实货物运输业务的情况下,向苏州某物流公司(另案处理)虚开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价税合计1949359.33元,税额合计193179.73元。苏州某物流公司已将上述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主管税务部门申报抵扣。案发后,被告人周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和被告单位江苏某水泥公司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孙某、被告单位江苏某水泥公司分别退出人民币70000元、4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单位洪泽某物流公司、江苏某水泥公司、被告人孙某、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熊某、黄某、李某、晋某某、唐某、吕某、朴某、岳某的证言、被告单位洪泽某物流公司、江苏某水泥公司及苏州某物流公司的记账凭证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洪泽县国税局出具的洪泽某物流公司发票开票明细查询表、淮安市国税局稽查局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关于洪泽某物流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调查报告、税务稽查报告、被告单位洪泽某物流公司、江苏某水泥公司及洪泽县某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协议书、被告单位洪泽某物流公司的银行交易明细及被告人孙某的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洪泽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缴款书、被告单位洪泽某物流公司、江苏某水泥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案件侦破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周某的相关任职文件及被告人孙某、周某的照片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洪泽某物流公司、被告人孙某采用为他人虚开的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被告单位江苏某水泥公司、被告人周某采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单位江苏某水泥公司、被告人周某犯罪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被告单位江苏某水泥公司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洪泽某物流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二、被告人孙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三、被告单位江苏某水泥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四、被告人周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上述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上述各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 旭人民陪审员 朱正港人民陪审员 袁安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邱雅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