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原告香港弘信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州一洋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香港弘信发展有限公司,泉州一洋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泉州安华物流有限公司,泉州安凯储运有限公司,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黄石安源船务有限公司,广西长荣海运有限公司,石狮市利佳力服装织造有限公司,郭东圣,郭东泽,林朝晖,林丽森,林亚查
案由
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141号原告香港弘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骆克道447-449号中威商业大厦602室。法定代表人杨真真,董事。委托代理人武泽亮,男,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巍,男,该公司职员。被告泉州一洋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建设银行大厦17层C座。法定代表人林朝晖。被告泉州安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北路868号仁建大厦三层。法定代表人余河。被告泉州安凯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北路868号。法定代表人林志明。被告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北路868号。法定代表人郭东泽。被告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北路868号。法定代表人郭东圣。被告黄石安源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武汉路182号。法定代表人卢天赠。被告广西长荣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二十二层2201-2205号房。法定代表人高名清。被告石狮市利佳力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蚶江镇石湖港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林聪明。被告郭东圣,男,1978年6月9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郭东泽,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林朝晖,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被告林丽森,女,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林亚查,女,197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香港弘信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州一洋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泉州安华物流有限公司、泉州安凯储运有限公司、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黄石安源船务有限公司、广西长荣海运有限公司、石狮市利佳力服装织造有限公司、郭东圣、郭东泽、林朝晖、林丽森、林亚查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昆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志刚附:本案所适用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