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民初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李桂根与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水支行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根,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水支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民初字第00314号原告李桂根,男,1958年8月18日生,汉族。被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水支行。法定代表人欧阳宏,该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根(下称原告)与被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水支行(下称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水支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根撤回对被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水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桂根承担。代理审判员 程 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章文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