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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车民一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李小飞与刘光华、伍维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飞,伍维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车民一初字第9号原告李小飞,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被告刘光华,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被告伍维维,女,198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原告李小飞诉被告刘光华、伍维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予以受理。本院受理后,原告李小飞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小飞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小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李小飞负担。审判员  罗伟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慧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