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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翠屏刑初字第96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某,男,1990年1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长宁县,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以翠检诉刑诉(201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驾驶川QH91**出租车由宜宾市翠屏区往长宁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宜长路金银村时与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候某某相撞,致使被害人候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候某某系因钝性物体碰撞、挤压所致型颅脑损伤、胸腹腔脏器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韩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候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韩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向公安民警供述了犯罪事实。为支持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有自首情节,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事实表示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日20时50分左右,被告人韩某某驾驶长宁县竹城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川QH91**出租车由宜宾市翠屏区往长宁县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宜长路金银村时将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候某某撞伤,事故发生后,车上乘客报警,韩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作案事实。经长宁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21时许死亡。经法医鉴定,候某某系因钝性物体碰撞、挤压所致型颅脑损伤、胸腹腔脏器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韩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候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另查明,被害人候某某的亲属对本案损害赔偿已另案提起民事诉讼。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案发的经过。2.现场勘察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韩某某的身份及其具有驾驶执照。4.宜宾新兴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候某某系因钝性物体碰撞、挤压所致型颅脑损伤、胸腹腔脏器死亡。5.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意见书,证实被告人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6.四川中山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肇事车辆符合国家规定。7.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管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韩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候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8.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证实肇事车辆属于长宁县竹城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9.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日20时许,她搭乘宜宾到长宁的出租车,在路上出了交通事故,撞到了一个行人。10.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2日20时50分左右,他驾驶川QH91**出租车从翠屏区往长宁方向行驶,在宜长路金银村将横过道路的候某某撞伤,他马上拨打“120”急救电话,车上的乘客打电话报警,他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11.本院(2015)翠屏民初字第197号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实被害人亲属已对本案损害赔偿另案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法庭了解到被告人所在社区矫正机关书面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邹咏梅审 判 员  罗兴明人民陪审员  赵 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陶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