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非诉行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涟水县城市管理局与涟水县世纪网络会所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涟水县城市管理局,涟水县世纪网络会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非诉行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涟水县城市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姜金平,局长。委托代理人朱兵。委托代理人陆舒情。被执行人涟水县世纪网络会所(投资人胡晓伟),住所地在涟水县涟城镇安东中路东侧炎黄大道南侧。申请执行人涟水县城市管理局于2014年3月17日对被执行人涟水世纪网络会所作出的涟城环决字(2014)第0002号书城市生活拉圾处理费征收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没有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4)涟非诉行审字第02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投资人胡晓伟去向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涟水县城市管理局涟城环决字(2014)第0002号城市生活拉圾处理费征收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王 磊审判员 孙志东审判员 郭文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