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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民初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03

案件名称

胡盈与胡江,郑跃洪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盈,胡江,郑跃洪,郑跃绪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0227号原告胡盈,女,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委托代理人胡国友(特别授权),男。委托代理人吴克强,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江,男,198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被告郑跃洪,男,1967年1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委托代理人张义光(特别授权),重庆市铜梁县巴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跃绪,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委托代理人田荣华,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盈诉被告胡江、郑跃洪、郑跃绪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原告胡盈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胡盈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6元,减半交纳1263元,由原告胡盈负担。审判员  石明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