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涟执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王天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天祥,朱从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涟执字第1751号申请执行人王天祥,居民。被执行人朱从志,居民。申请执行人王天祥与被执行人朱从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3)涟高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朱从志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天祥借款8232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王天祥申请,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产交易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终结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终结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是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涟高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姜浩淼执行员 潘 辉执行员 薛玉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孔 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