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刑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厉xx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刑执字第4号罪犯厉xx,无业。2013年11月29日,本院作出了(2013)丽青刑初字第463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厉x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青田县司法局于2015年2月15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厉xx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青田县司法局认为,罪犯厉xx在接受社区矫正执行期间,于2015年2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青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罪犯厉xx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社区矫正相关监督规定,情节严重,应撤销罪犯厉xx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9日罪犯厉xx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为2013年12月10日至2018年12月9日。2013年12月6日罪犯厉xx到青田县鹤城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罪犯厉xx在接受社区矫正执行期间,于2015年2月12日因在青田县吸食毒品被青田县公安局船寮派出所民警查获,并被青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上述事实有青田县司法局的(2015)青矫建字第006号撤销缓刑建议书、关于社区服刑人员厉xx被行政拘留的情况报告、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青田县公安局青公行罚决字(2015)第1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矫正宣告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本院(2013)丽青刑初字第463号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厉xx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相关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丽青刑初字第463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厉xx宣告缓刑五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厉xx收监执行原判故意伤害罪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建中审 判 员 熊秀丽代理审判员 李晓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刘静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