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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富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赵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富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赵某。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健康权偿纠纷一案,富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的(2013)富刑初字第3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赵某正在监狱服刑,家中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对该��做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富宁县人民法院(2014)富执字第16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韦俊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