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民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港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汤金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港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汤金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开民初字第00107号原告张家港市港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沙工新村。法定代表人代先明,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瑞。被告汤金耀。委托代理人汤琳。原告张家港市港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帆物业公司)与被告汤金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静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曾瑞、被告汤金耀及其委托代理人汤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港帆物业公司诉称,原告一直为张家港市杨舍镇锦绣花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系该小区×××业主,其尚欠2005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间的物业服务费4920元。为此,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4920元及滞纳金1000元。被告汤金耀辩称,物业费金额是对的,但是不愿意交物业费和滞纳金。理由如下:1、被告一开始买房子时,房子的北面有一个门卫的,但是2005年原告就把门卫移到了另外一个地方,并且把门卫通往被告那幢楼的路封掉了,原告说是为了安全,但是另一半路并没有封掉,安全问题并未解决,而且路封掉以后,不方便不说,路也非常的窄,电瓶车骑过去时,只要楼道的铁门一开就会撞到,被告也提过意见将路拓宽,但是原告说不能拓宽,现在因为车位改造,已经拓宽了,而且汽车也能开了;2、物业这么多年未替被告服务过,平时被告寄快递要求放在门卫上,但门卫都不会代收,还要被告自己过去签收;3、小区的安保也不好,小区里经常有外面的人和车出入,电瓶车放在小区里曾经被偷掉过4个电瓶;4、被告是拆迁户,不是主动要求拆迁的,是大队要求被告拆迁的,物业费应该由大队里来出,不应该由被告来出。经审理查明,汤金耀系张家港市杨舍镇锦绣花苑×××业主,住房建筑面积146.44平方米。2013年11月7日,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杨舍镇)锦绣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港帆物业自2003年12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一直为该小区其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前期物业服务费为0.35元每月每平方米,该证明下方有该小区10位业主的签名。张家港市物价局于2001年12月27日出具张价管(2002)第209号文件,对锦绣花苑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核定为0.35元每月每平方米。因汤金耀结欠2005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间的物业服务费4920元未予支付,港帆物业公司催款未成故起诉来院。庭审中,原告明确滞纳金的计算方式为按被告每一期未缴纳的物业费自应缴纳物业费的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至2014年12月31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按1000元主张。以上事实,有证明、张价管(2003)第242号文件、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间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被告提出的道路、安保等问题,即使存在,也属于原告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存在的瑕疵,不能成为被告不交纳物业费的合法正当理由。原告按约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理应及时支付物业服务费。原告主张的滞纳金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汤金耀应向原告张家港市港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05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920元及滞纳金1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帐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6×××8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汤金耀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苏州园区支行,帐号:10×××99。代理审判员 陈静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云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