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执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裴皓然与裴玉飞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皓然,裴玉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执字第1072号申请执行人裴皓然。法定代理人吕海滨。被执行人裴玉飞。本院在执行裴浩然诉裴玉飞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裴浩然、吕海滨于2015年2月15日依法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申请内容为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霸民初字第307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的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云燕审判员 刘华栋审判员 刘贺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万爱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