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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执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裴皓然与裴玉飞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皓然,裴玉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执字第1072号申请执行人裴皓然。法定代理人吕海滨。被执行人裴玉飞。本院在执行裴浩然诉裴玉飞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裴浩然、吕海滨于2015年2月15日依法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申请内容为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霸民初字第307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的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云燕审判员  刘华栋审判员  刘贺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万爱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