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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淳民初字第00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舒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淳民初字第00618号原告舒某。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舒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某于2015年2月16日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舒某承担。审 判 长  唐颖杰审 判 员  刘 芳代理审判员  郗永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崔 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