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03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卢勇与阮西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某,阮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377-1号申请人:卢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被执行人:阮某某,男,汉族,住铜陵县。申请人卢某与阮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375号民事裁定书书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阮某某名下财产270000元。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宏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