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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民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刘启锋诉叶志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启锋,叶志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保字第7-3号申请人:刘启锋,男,1972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申请人:叶志飞,男,1965年6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申请人刘启锋因与被申请人叶志飞保证合同纠纷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5)汀民保字第7-1号保全裁定,现因申请人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提出对被申请人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申请人刘启锋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20000元冻结。审判员  李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