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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王某甲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3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无业。2014年5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张东来,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邢西检未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被告人王某甲纠集李某甲、赵某等人在邢台市桥西区胜利路夏日网吧成立“忠义社”,以诱骗、威胁等方法向邢台市第二十五中和金华中学学生收取“会费”;同年9、10月间王某甲等人向邢台市第二十五中学、金华中学未成年学生杨某乙、王某乙、尚某等人索要现金五百余元。公诉机关针对指控提供了如下证据: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寻衅滋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系初犯,并有自首情节,而且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被告人王某甲纠集路某(又名路安)、李某甲、赵某等人在邢台市桥西区胜利路夏日网吧成立“忠义社”,由苗某、赵某等人在邢台市第二十五中学和金华中学的学生中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在2013年9月至10月期间王某甲等人向邢台市第二十五中学、金华中学未成年学生王某乙、尚某等索要现金五百余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的亲属向被害人进行了退赔,各被害人对王某甲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王某甲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13年8月暑假期间在夏日网吧由其提议成立了“忠义社”,其是帮主,路某(又名路安)是副帮主,刚成立时的成员有赵某、李某甲、路某、玄某。忠义社的规定是:每个会员每个月交30元会费,赵某、李某甲、路某、玄某和其不用交会费,赵某负责在二十五中发展会员,其让李某甲到二十五中传达其的话。路某负责在金华中学发展会员。会员到夏日网吧上网不用身份证可以直接上网。如果他们和同学打架、吵架的情况,其就过去帮他们处理。截止到2013年9月底忠义社共发展十多个会员,一共收了多少会费其不清楚。其到二十五中收过会费,从赵某手中拿了100元钱,还有一个叫苗某某的给了其30元钱,李某甲给其交过160元,其和路某到金华中学收过会费,小胖子给了其400元,其要了200元,给路某留了200元,让他晚上吃饭用,晚上吃饭时把这钱用了。此外赵某还给过其一条价值97元左右的烟。2、被害人王某乙陈述,2013年9月时李某乙把其叫到学校北侧花园内,带到安哥面前,安哥让其加入忠义社,每月交30元钱,并说不交就打其,其因为害怕就向苗某交了几次钱,共有100多元。其曾替苗某给杨某甲、李某乙、郭某、高英伟、卢某传过话,让他们交帮费,但其不知道他们是否交了钱。3、被害人卢某陈述,2013年9月时苗某让其每月交30元钱参加忠义社,并说不加入就打其,其害怕就给了他30元钱。4、被害人陈某陈述,2013年9月时苗某让其交钱加入忠义社,如果不交钱就会被打,其不想加入但不敢不交钱,其向苗某交了几次钱,共有120元。5、被害人郭某陈述,2013年9月时苗某找其谈话让加入一个帮会,参加帮会要交钱,并说两天后交钱,不交钱要挨打,告诉老师和家长也要挨打。其陆续给了他160元钱。6、被害人李某乙陈述,2013年9月时苗某让其参加一个帮会,两天后交钱,不交钱要挨打,其给了他30元钱。7、被害人王某丙陈述,2013年9月时赵某向其要了两次钱,共有40元。8、被害人杨某甲陈述,2013年9月时苗某让其加入忠义社,其就加入了,忠义社就是收学生的保护费,其交给苗某30元钱。忠义社的成员有祁某、李某乙、郭某、王某乙、陈某、卢某、张新宇、苗某、范某。9、被害人祁某陈述,“小黑”让其加入忠义社,忠义社是收学生保护费的,加入后就不会被欺负,每个月交30元钱,不交就等着挨揍。其听说陈某、张某、李某乙、郭某、杨某乙、苗某、范某都加入了。10、被害人刘某陈述,2013年9月份时苗某对其说以后要交帮费,不交就叫夏日网吧的王某甲来打其。其听赵某说王某甲建了忠义社,王某甲是帮主,赵某找其要钱时,其两次共给了他41元。11、被害人尚某陈述,苗某说他是忠义社成员,王某甲是帮里的头,其就同意参加了,苗某让其交30元会费。12、被害人孟某陈述,苗某让其加入忠义社,一个月交30元钱,如果不参加就打人。苗某还要其找别人参加忠义社,如果别人不想参加就打他们。其听祁某说想退出忠义社就会挨打,不交钱也会挨打。13、被害人杨某乙陈述,其听王某乙说李某甲是忠义社的人,后来李某甲带其到夏日网吧见到了王某甲,王某甲让其和苗某、范某负责收第二十五中学的钱,要求每月收1000元钱。14、证人苗某证言,2013年9月时其加入了王某甲的忠义社,该社的目的是收取二十五中学学生的保护费,让学生成为会员。其是在被王某甲、李某甲等人打了之后,因为害怕才加入该社的。王某甲让其和范某、杨某乙在学校收保护费。其发展了七个成员:祁某、杨某甲、卢某、陈某、孟某、王某乙还有一个人的名字记不清楚了,共给了300元保护费,其本人交了30元入会费,其把这330元钱都给了王某甲。其在发展陈某等人时按王某甲所说对他们实施了威胁。15、证人路某(又名路安)证言,2013年6、7月时其在夏日网吧认识了王某甲,王某甲提议成立了一个“忠义社”,王某甲是帮主,当时除王某甲和其以外,还有小凯、松子、小雨、小黑、姚松等人参加。成立“忠义社“的目的是收取学生的保护费,保证成员不受欺负。王某甲安排其收金华中学的保护费,李某甲等人负责收矿务局中学的保护费。加入“忠义社”的每个学生30元或50元不等的费用。其和王某甲去了金华中学三次收了约500元钱,都是小胖子给的,钱都给王某甲了。大部分学生是自愿加入的,也有不愿意交费的,王某甲找些学校里好打架,名气较大的在学校收钱,学生们不敢不交。平时他们都叫其安哥。16、证人李某甲证言,2013年8月时王某甲让其加入了“忠义社”,王某甲是帮主,路安是长老。王某甲让其负责收二十五中学的成员帮费,每人每月30元的帮费,王某丙负责收金华中学的,后来王某甲让苗某和范某、杨某乙负责从学生中发展成员和收钱,他们收完钱后交给其,其再交给王某甲。王某甲说对不交帮费的人就整他。苗某和范某、杨某乙总共给了其300多元钱,其都给了王某甲。17、证人赵某证言,2013年8月份成立的“忠义社”,王某乙是社长,王某甲和路安是后台,有事就找王某甲。“忠义社”成立目的是为了收钱,王某甲说有不加社的或者不交钱的,就打他,王某甲负责带人收拾他们。“忠义社”主要是向第二十五中学和金华中学的学生收保护费,王某甲对其说吸收成员时,就说如果不入会、不交会费,他就过来打人,所以其就这样吓唬刘某。9月时其给了王某甲175元,其中收了王某丁、孟某、刘某各40元,其自己垫了85元。18、证人范某证言,2013年8月时其参加了“忠义社”,该社的目的就是为了收取学生的保护费,让学生成为该社成员。其和苗某负责在第二十五中学收人、收钱,其收了王某乙、杨某甲、陈某各30元钱,其把钱给了王某甲。19、证人张某证言,夏日网吧是其与他人合伙经营的,该网吧在2013年8月至10月时是由王某甲担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的。20、受害人赔偿表、赔偿谅解协议书,证实各被害人取得赔偿及谅解情况。21、公安办案单位出具的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甲于2014年5月2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加入帮会收取会费的名义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且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甲的亲属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被害人对被告人王某甲表示谅解,酌定予以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上述公诉意见予以采纳。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违法所得予以退赔,返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延敏代理审判员  吕振峰人民陪审员  王清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灿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