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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开民初字第3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赵俊栋与淮安华通行货物配载交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俊栋,淮安华通行货物配载交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开民初字第3040号原告赵俊栋,男,汉族,1979年10月31日生。委托代理人高举,江苏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华通行货物配载交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景春,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赵俊栋与被告淮安华通行货物配载交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俊栋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俊栋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俊栋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代理审判员  邵爱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