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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刑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米亮亮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米亮亮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31号罪犯米亮亮,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本院于2006年3月24日作出(2006)怀中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米亮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同案犯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23375.6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对米亮亮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4月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米亮亮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10月9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米亮亮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3年9月5日,经本院裁定,对米亮亮减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8年7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减为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米亮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六个月,并提交了罪犯米亮亮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米亮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20.3分。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减刑未提供民事赔偿依据。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审理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的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米亮亮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因其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应予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米亮亮减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7年2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审 判 员  杨小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向庆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