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红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董晓华诉吕松波、谢俊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晓华,吕松波,谢俊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8号原告董晓华,女,汉族,1954年3月18日出生。被告吕松波,男,民族、年纪不详。被告谢俊杰,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晓华诉被告吕松波、谢俊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董晓华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晓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2元,由原告董晓华负担。审判员 于 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佳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