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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库执民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江辉与姚铁成买卖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江辉,姚铁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库执民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李江辉,男,汉族,1972年2月28日出生,山东省莱州市人,无固定职业。现住库车县天山路东293号平23栋5号。被执行人姚铁成,男,汉族,1973年1月15日出生,河北省泊头市人,无固定职业,现住库车县五一南路13平24栋3号。本院在执行李江辉与姚铁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库民初字第9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姚铁成送达执行通知书,由于现在被执行人姚铁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人李江辉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姚铁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库民初字第9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49260元,已执行41847元,未执行107413元;本案执行费为2139元。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李江辉可向有管辖权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健代理审判员 岳 岚代理审判员 姜群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罗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