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民一初字第01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苏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一初字第01973号原告:苏某,农民。被告:蒋某(曾用名蒋宝兵),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 判 长 苗传君审 判 员 张 睿人民陪审员 唐家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林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