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桐民一初字第02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卢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桐民一初字第02208号原告:卢某,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林某,女,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 判 长 雷经天代理审判员 侯方根人民陪审员 陈四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永发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