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大民初字第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董某甲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甲,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沛大民初字第0073号原告董某甲,农民。被告刘某,农民。原告董某甲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辉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甲,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甲诉称,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年××月××日在沛县龙固镇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1993年7月10日生婚生女董某乙,1993年9月11日举行婚礼,1994年4月11日生婚生子董某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双方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互不相让,近期则越来越严重,已经无法在一起生活,已经分居。由于原、被告双方矛盾越来越严重,无法调和,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刘某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说的不是事实,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都很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年××月××日在沛县龙固镇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1993年7月10日生婚生女董某乙,1993年9月11日举行婚礼,1994年4月11日生婚生子董某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婚姻是否美满,关键是要靠婚姻中的双方精心经营和用心呵护。婚姻的幸福是经营出来的,就像做生意一样的费心经营。婚姻需要沟通,婚姻需要经营,婚姻需要包容。原告董某甲作为丈夫有责任撑起一个家,爱护妻子刘某和两个孩子。不论是原告董某甲还是被告刘某,都需要在生活中学会爱、宽恕和信任,尽到一个丈夫或者妻子应尽的责任。原、被告结婚二十余年,且育有一子一女。虽然婚后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是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男女双方应慎重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在共同生活中注重培养和建立夫妻感情,求大同、存小异,遇到矛盾应当互相谅解,珍惜夫妻感情,夫妻之间要多考虑对方、多谅解,要站在高处看问题,要负责任地让家庭其他成员争取过上幸福的生活。夫妻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应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相互信任,互不猜忌,互相体贴,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婚姻尚有和好的可能。庭审中,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因此,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董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董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夏 巍书 记 员 周含敏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