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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让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陈玉才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才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让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玉才,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2014年8月1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1日经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逯启雷,黑龙江玉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让检诉刑诉(2014)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玉才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学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玉才及其辩护人逯启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陈玉才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牌照号为辽AB86**宝来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让胡路区西苑街南段泉韵水厂后侧道路处时,将在道路上由南向北骑自行车的被害人刘××(女,51岁)撞伤,后被告人陈玉才驾车逃逸。经大庆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经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玉才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陈玉才于2014年8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玉才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肇事后逃逸,且致一人重伤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陈玉才认同公诉机关的指控。其辩护人意见认为,被告人陈玉才当时没有逃避打击,积极救治伤者,归案后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希望能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陈玉才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牌照号为辽AB86**宝来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大庆市让胡路区西苑街南段泉韵水厂后侧道路处时,将在道路上由南向北骑自行车的被害人刘××(女,51岁)撞伤,后被告人陈玉才驾车逃逸。经大庆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经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玉才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陈玉才于2014年8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驾驶机动车撞人逃逸的事实。2015年1月29日,被告人陈玉才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刘××损失共计14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玉才的自然概况等身份信息;2、二手车销售发票、机动车转移申请表及机动车行驶证,证实涉案车辆登记在崔××名下;3、车辆买卖协议,证实被告人陈玉才于2013年12月6日从万×1处购买涉案车辆;4、案件来源、发破案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陈玉才归案的情况。5、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陈玉才被列为在逃人员;6、收条、谅解书及撤诉申请,证实受害人刘××收到被告人陈玉才家属代为赔偿的14万元后予以谅解,并申请撤诉;7、被害人刘××的陈述,证实2014年3月20日16时许,其在泉韵水厂东侧公路上,被一辆灰色轿车撞伤,肇事车辆逃逸,路人帮忙打110报警;8、证人万×2的证言,证实其丈夫陈玉才曾告诉她在远望附近驾车将一路人撞了以后因为无证跑了,后来她打听到被撞的是一名环卫工人,在龙南医院住院,她去看了三次,并给伤者1000元钱;9、证人孙××的证言,证实他经营的汽车修理厂曾在2014年3月末时维修了一台灰色宝来车,换了一个右侧大灯和倒车镜,平了右侧大灯后的一个大坑,送车的人说车是刚从他吉林小舅子处买的,因为车没落户,就没挂牌照;10、被告人陈玉才的供述,证实2014年3月20日16时许,他驾驶灰色宝来轿车将一名骑自行车的女子撞倒后逃逸,后打听到被害人是扫路工人,让其妻子万×2去医院看望。宝来轿车是从他小姨子万×1处买的,万×1和崔××离婚了,车分给万×1了,他花六万元买回来的;11、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刘××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12、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陈玉才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无责任;13、车辆安全性能鉴定,证实宝来轿车车辆安全性能合格;1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事故现场的勘验检查情况;15、辨认笔录,证实孙××辨认出被告人陈玉才是到其修理厂维修宝来轿车的人;16、卡口照片及通行信息,证实辽AB86**宝来轿车通过卡口的时间、地点及行驶方向等信息。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玉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玉才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属“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玉才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被告人量刑时,本院还考虑如下情节: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2、委托家属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进行赔偿,酌情从轻处罚;3、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玉才没有逃逸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案件事实,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符合案情,予以采纳。鉴于该案系过失犯罪,被告人陈玉才有真诚的悔罪表现,已赔偿完毕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玉才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晨勇人民陪审员  孟庆芝人民陪审员  刘斯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