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塘刑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一x、张二x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一x,张二×,湛××,郭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滨塘刑初字第810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一x。2008年3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8月16日刑满释放。2012年5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天津港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港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张二×。2014年6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天津港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港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李宇光,天津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湛××,无职业。2014年6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天津港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港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郭xx,无职业。2012年4月23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2月10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天津港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港公安局看守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4)第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一x、张二×、湛××、郭xx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大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一x、湛××、郭xx,被告人张二×及其辩护人李宇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12日6时30分许,被告人张一x伙同湛××,预谋后驾驶改装的金杯面包车,盗窃停在天津市宁河县造甲城镇赵温村村口东侧路边牌照为辽b8xxxx货车油箱中0#柴油160升以及该车前面两辆牌照分别为津akxxxx和津alxxxx的水泥罐车油箱内o#柴油200升,随后张一x等人将盗窃所得柴油变卖。经鉴定:被盗0#柴油价值7.26元每升,被盗360升0#柴油共计价值人民币2613元。2014年4月20日4时至6时,被告人张一x伙同张二×、湛××、郭xx,预谋后驾驶经过改装的金杯面包车,盗窃停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开发区泰达化工西门马路边上两辆牌照为苏g3xxxx和苏g5xxxx货车油箱内0#柴油共720升,随后张一x等人将盗窃所得柴油变卖。经鉴定:被盗0#柴油价值7.28元每升,被盗720升0#柴油共计价值人民币5241元。2014年5月14日2时30分至4时30分,被告人张一x伙同张二×、湛××、郭xx,预谋后驾驶经过改装的金杯面包车,盗窃停在天津港八号门西侧马路边上两辆牌照为辽l3xxxx和辽l3xxxx货车油箱内0#柴油共660升,随后张一x等人将盗窃所得柴油变卖。经鉴定:被盗0#柴油价值7.24元每升,被盗660升0#柴油共计价值人民币4778元。2014年5月15日2时许,被告人张一x伙同张二×、湛××、郭xx,预谋后驾驶经过改装的金杯面包车,盗窃停在天津港八号门西侧马路边上两辆牌照为津asxxxx和蒙b7xxxx货车油箱内0#柴油共260升。随后在离开现场时被民警发现,张一x等人逃匿,被盗柴油被当场扣押。经鉴定:被盗0#柴油价值7.24元每升,被盗260升0#柴油共计价值人民币1882元。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一x、张二×、湛××、郭xx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一x、郭xx系累犯,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张一x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张二×辩解其没有参与盗窃。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二×犯盗窃罪不能成立,张二×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1、本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张二×实施了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其他同案犯的供述并不一致,且张二×并不认罪。仅有被告人供述、无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2、本案涉及的四起犯罪事实,仅最后一起中被盗柴油的数量是实际称重所得,其他三起被盗柴油数量均为办案机关根据被害人陈述推算所得,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二×犯盗窃罪,证据不足,其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湛××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郭xx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2日6时30分许,被告人张一x伙同湛××,预谋后驾驶改装的金杯面包车,盗窃事主李二×x停在天津市宁河县造甲城镇赵温村村口东侧路边牌照为辽b8xxxx货车油箱中0#柴油160升,以及事主尚xx停放的两辆牌照分别为津akxxxx和津alxxxx的水泥罐车油箱内o#柴油200升,随后将盗窃所得柴油变卖。经鉴定:被盗0#柴油价值7.26元每升,被盗360升0#柴油共计价值人民币2613.6元。2014年4月20日4时至6时,被告人张一x伙同张二×、湛××、郭xx,预谋后驾驶经过改装的金杯面包车,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开发区泰达化工西门马路边上,盗窃事主吴x停放的牌照号为苏g3xxxx和另一名司机停放的苏g5xxxx货车油箱内的0#柴油,其中事主吴x所驾驶的车辆被盗柴油的数量为340升。随后被告人张一x等人将盗窃所得柴油变卖。经鉴定:被盗0#柴油价值7.28元每升,事主吴x被盗340升0#柴油共计价值人民币2475.2元。2014年5月14日2时30分至4时30分,被告人张一x伙同张二×、湛××、郭xx,预谋后驾驶经过改装的金杯面包车,在天津港八号门西侧马路边上,盗窃被害单位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二公司的两辆牌照为辽l3xxxx和辽l3xxxx货车油箱内0#柴油共660升,随后将盗窃所得柴油变卖。经鉴定:被盗0#柴油价值7.24元每升,被盗660升0#柴油共计价值人民币4778.4元。2014年5月15日2时许,被告人张一x伙同张二×、湛××、郭xx,预谋后驾驶经过改装的金杯面包车,盗窃事主贾xx停在天津港八号门西侧马路边上两辆牌照为津asxxxx和事主张三×停放的蒙b7xxxx货车油箱内0#柴油共260升。随后在离开现场时被民警发现,张一x等人逃匿,作案工具冀jcxxxx金杯面包车(套牌)、油泵1个、油桶6个、油管1根、铁钳1个,及被盗柴油均被当场扣押,其中被盗柴油已发还事主。经鉴定:被盗0#柴油价值7.24元每升,被盗260升0#柴油共计价值人民币1882.4元。被告人张一x、湛××参与盗窃的数额为人民币11749.6元,被告人张二×、郭xx参与盗窃的数额为人民币9136元。2014年6月4日,被告人张一x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首创国际xx栋xxxx室被抓获,被告人张二×、湛××、郭xx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欧美小镇晓镇家园x-xxxx室被抓获。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材料,证实2013年8月12日7时6分,被害人李二×x拨打110电话报警称当日6时30分其发现停靠在宁河县造甲城镇赵温村村口东侧路边一辆牌号为辽b8xxxx的大货车油箱中160余升的柴油被盗,价值1200余元。同时其发现大货车车头停放的水泥罐车油箱内柴油被盗,接报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调查,经查被盗柴油两辆水泥罐车车主尚xx报警称,其牌号为津akxxxx和津alxxxx的两辆水泥罐车油箱内的柴油被盗走200余升,损失价值约2000余元。2014年4月20日6时许,事主吴x报警称当日4时至6时期间,其停放在汉沽开发区泰达化工西门马路边两辆货车的油箱盖被撬,油箱内柴油被盗总价值约5800元。2014年5月14日6时15分,天津港公安局跃进路派出所接110指挥中心转警称:天津港八号门外两辆大货车的柴油被盗,接报后民警立即出警展开调查。2014年5月15日8时30分许,天津港公安局跃进路派出所民警在天津港八号门附近走访中,发现当日凌晨2时许,个体司机贾xx、张三×将牌照号为津asxxxx、蒙b7xxxx的大货车停在天津港八号门西侧马路上期间,两车油箱内柴油被盗。2014年6月4日10时许,天津港公安局刑侦五大队民警在塘沽首创国际xx栋xxxx号出租屋内将涉嫌盗窃的嫌疑人张一x抓获,并依法传唤至该队接受讯问,经讯问其如实供述了伙同张二×、湛××、郭xx盗窃柴油的犯罪事实。2014年6月4日10时许,天津港公安局刑侦五大队民警在塘沽欧美小镇晓镇家园x-xxxx号出租屋内将涉嫌盗窃的嫌疑人张二×、湛××、郭xx抓获,并依法传唤至该队接受讯问。经讯问嫌疑人张二×、湛××拒不供述其涉嫌盗窃柴油的犯罪事实,嫌疑人郭xx如实供述了伙同张一x、张二×、湛××盗窃柴油的犯罪事实。2、被害人李二×x陈述,证实我是干物流运输的,我家有一辆牌号为辽b8xxxx的东风多利卡10吨蓝色货车,我在宁河现代产业园旁赵温村租房住,所以这车就停在赵温村村口。2013年8月11日晚上8点多,我把车停在村口东侧路边,车头冲着赵温村方向。2013年8月12日早上六点半左右,我到车上想拿雪花啤酒回家,发现油箱上放置的搌布让人扔到地上了,油箱盖让人给撬开了,油箱里的160多升0号柴油被盗走了,价值1200余元。这些油是昨天上午我在杨北公路西堤头加的,当时加了1250块钱,现在油箱的油几乎被偷干了。我家车车头停放的四辆水泥罐车油箱里的柴油也被盗了,我车上的一瓶雪花啤酒让偷油的喝了一瓶,并在我家车头前给摔碎了,我家车上放着的面包让偷油的吃了一半,另一半给扔地上了。3、被害人尚xx陈述,证实2013年8月12日早晨5点多发现我家两辆水泥罐车的油箱盖被撬坏了,柴油被盗了,当时车停在赵温村东口的停车场,车头驾驶室是蓝色的,水泥罐是白色的,一辆车牌是津akxxxx,另一辆车牌是津alxxxx,每辆车里都有100多升柴油价值为两千元左右。4、被害人吴x陈述,证实2014年4月20日凌晨3点10分,我们两辆货车停到了汉沽开发区泰达化工西门门口处马路边。凌晨4时左右,我们两辆车上的人都睡着了。到了6点左右,我们检查货车的油箱发现被撬了就报警了。我的那辆是红色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是苏g3xxxx,被盗了340升左右的柴油,价值2000多元钱。另一辆车司机叫顾x,也是红色东风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是苏g5xxxx,这车被盗了380升左右柴油,价值2800多元钱。5、被害人赵xx陈述,证实2014年5月13日晚上,我和同事高xx驾驶半挂车在天津港八号门内一个货场卸货,卸完货已经晚上七点半了,我俩就准备开车回盘锦,我们开车到天津港八号门外时就把车停在路边准备休息,一直到转天凌晨2点30分左右,我都没睡觉,因为我和高xx一路的加油票和过路费都在我这里,这段时间我一直在车上整理这些票据。后来我就在车上睡着了,到了早上4点30分左右我醒了,下车抽烟的时候发现我们两人驾驶的半挂车柴油都被盗了,是被人把油箱的立管抽出来偷走的。我驾驶的辽l3xxxx半挂车丢失了330升左右的0号柴油,我的车油箱容积是390升,百公里耗油大约30升,我是在河北黄骅外环上一个加油站加满油的,从那个加油站到天津港八号门大约120公里,大约耗油40升,被盗之后油箱还剩下20升柴油。我同事高xx驾驶的辽l3xxxx半挂车和我的车型一样,丢失的柴油和我的一样多,也是330升左右。6、被害人高xx陈述,证实内容与被害人赵xx的陈述一致。7、被害人张三×陈述,证实2014年5月14日21时许,我和刘x驾驶车牌为蒙b7xxxx的半挂车行驶到天津港八号门外时,就把车停在路边休息,停好之后就和刘x在驾驶室内睡着了。一直到5月15日3时许,我睡醒后发现半挂车的柴油被盗了,油箱盖已经被人打开了,立管被人拔出来了,把油偷走了。当时丢失的柴油是0号的,有约130升被盗。8、被害人贾xx陈述,证实2014年5月14日21时许,我和同车司机郭建军驾驶津asxxxx货车行驶到天津港八号门外约50米处的路边休息,约两个小时后我们都在车内睡着了。次日凌晨3点多,有个警察把我们叫醒了,我们下车后发现油箱盖被打开了,货车油表也显示油箱内柴油没了,被盗的约130升0号柴油价值约为人民币1000元,购买柴油的发票应该在老板那里。9、证人张二×x证言,证实我是张二×的父亲,我们家就有我和我老婆李一×x,我们只有张二×一个儿子,大概是2013年7、8月份的时候张二×出水痘了,他妈妈带他去顺义区医院看病,在医院输液,但是没住院,他出水痘期间在家和我们住一起,住了一个多月时间,水痘好了就出去打工了,到了春节的时候在家呆了十多天,然后就出去打工了,在2014年劳动节的时候回我们这待了两三天就走了,之后就被公安局抓走了。10、证人李一×x证言,证实内容与证人张二×x的证言基本一致,均证实2013年8月期间嫌疑人张二×在北京顺义老家治病。11、价格鉴定意见书、补充法庭科学dna鉴定书,(1)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文书号为津滨塘价认字(2014)第0540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认定2014年5月15日被盗的260升柴油价值为人民币1882元;津滨塘价认字(2014)第0541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认定2014年5月14日被盗的660升柴油价值为人民币4778元;津滨塘价认字(2014)第0706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认定2013年8月12日被盗的0号柴油为每升价值人民币7.26元;津滨塘价认字(2014)第0707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认定2014年4月20日被盗的0号柴油为每升价值人民币7.28元。(2)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于2014年7月9日出具的补充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2013年8月12日宁河县造甲城镇赵温村村东道口货车柴油被盗案发现场的面包咬痕拭子检出的dna为湛××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12、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记录、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一组,证实2013年8月12日公安宁河分局民警对宁河县造甲城镇赵温村村口东侧路旁货车柴油被盗案发现场进行了勘查,在现场车牌号为津akxxxx/津27**挂的半挂式罐车车尾东北侧路面上可见有一块面包,民警将该面包和面包咬痕拭子提取,现场未见其他异常情况。2014年5月15日2时许,天津港公安局跃进路派出所巡逻至天津港八号门外时发现一辆涉嫌盗窃柴油的车辆,遂对其检查,嫌疑人驾驶该车逃至八号路与海滨高速交口的桥下弃车逃跑,民警在检查时发现车上有盗窃的柴油及作案工具。后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民警依法扣押了作案车辆冀jcxxxx金杯面包车一辆、作案用油泵一个,柴油桶六个,其中一桶装有数量不详的柴油,油管一根,大铁钳一把,上述物品依法予以扣押、拍照。2014年5月15日10时30分在见证人见证下,民警依法对扣押的被盗柴油进行称量,经核实被盗柴油数量为260升。后民警依法将被盗柴油依法发还给被害人张三×、贾xx各130升,其于扣押物品随案移送。卷中有嫌疑人指认盗窃现场及盗窃案发现场和扣押作案车辆的照片一组。13、丢失证明、接警单及车辆查询信息,证实(1)中石油长城钻探工程公司钻井二公司出具的丢失证明,证实该公司于2014年5月14日4时30分发现,单位司机赵xx、高xx驾驶的半挂车辽l3xxxx、辽l3xxxx,停放在天津港八号路西侧期间,两车油箱内330升0#柴油丢失,共计660升。(2)证实2013年8月12日被害人在宁河县造甲城镇赵温村停放的车辆柴油被盗后报警。(3)津alxxxx车辆所有人为尚xx,津akxxxx车辆所有人为天津市达江物流有限公司,辽b8xxxx的所有人为大连圣达汽车运输公司。14、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及刑事裁定书,证实被告人张一x于2008年犯抢劫罪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8月16日刑满释放;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东丽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2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郭xx于2012年犯聚众斗殴罪被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后因减刑于2013年2月10日刑满释放。15、情况说明,证实(1)天津港公安局刑侦五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本案中2014年5月15日2时许发生的盗窃柴油案件,由于作案车辆被民警扣押,盗窃的柴油都在车上,具体数量后来通过过磅核实。(2)本案中嫌疑人张二×拒不供述犯罪事实,故无法指认现场;嫌疑人湛××、郭xx只对其供述的犯罪事实进行了现场指认。民警对嫌疑人湛××和张二×的户籍地派出所查询后,二人均无犯罪前科。(3)被害人李二×x、吴x因无法联系,故被盗柴油的价格鉴定意见无法进行告知,被害人尚xx因个人原因无法到现场,民警电话告知其价格鉴定意见。16、户籍证明,证实四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17、被告人张一x于2014年9月2日所作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我跟郭xx、张二×、湛××一起偷了四次柴油。郭xx我们都叫他山子,湛××我们都叫他小伟,张二×我们都叫他斌子。第一次是2013年8月中旬一天凌晨2、3点钟,我给张二×打电话,当时张二×和湛××在塘沽四道桥附近住,那时候我还不认识郭xx,我联系好张二×之后就开着我的天籁车找他们,他们开着金杯面包就出发了,当时也没有目的地,就是看哪里有合适的就偷。大概凌晨二三点我们到了宁河县,具体位置想不起来了,我看见马路边停着一辆货车,附近没人就用对讲机告诉他们偷这两辆车,他们就开始偷,张二×负责开金杯面包和拉货车油泵电闸,湛××负责撬油箱盖,插抽油软管和倒油。我就开着车在附近转悠,他们偷完以后打电话给我汇合,然后找地方去卖油。这次偷了大概有150升柴油,大概有大半桶,因为金杯上的6个油桶都是一样的,每桶大概能装260升,偷完以后我们去港城大道找了一个收柴油的卖了800多元钱,当时按照4份分的,我拿两份,他们一人一份,然后就分开回家了。第二次是2014年4月中下旬的一个晚上,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凌晨12点半左右,我给张二×打电话说起来吧出去溜达溜达,实际上就是出去偷柴油,因为他们三个住在欧美小镇我们就在那里集合,我开车接上他们去了四道桥,因为面包车在那里停着,到那之后我开着天籁,他们开着金杯面包,一起到了汉沽经济开发区科技园的天津三环喜乐新材料公司那里,我看马路边停着两辆半挂车附近没人就告诉他们偷这两辆车,他们就开始偷,我就在附近转悠,偷完之后打电话汇合然后找地方卖油,这次偷了大概有150升柴油,大概就是金杯车上大半桶,我们去把油卖给了港城大道路边一个收柴油的,卖了1000多块钱,我把钱分成5份,我拿两份,他们三人一人一份,然后就分头走了。第三次是2014年5月14日凌晨12点多我给张二×打电话说出来偷油,然后我开车去接他们,凌晨2点多我们开到了天津港八号门前发现有几辆大货车在路边停着,我就告诉他们过来偷,他们开始偷的时候我就开车离开在附近等着,偷完以后打电话汇合,然后去北塘港城大道把偷的柴油卖掉,这次偷了大约一桶有260多升,后来卖了1500多元钱,这次还是把卖的钱分成5份,我拿了2份,他们一人一份,因为我出的车和工具,所以拿两份,我们分完钱就各自走了。第四次是2014年5月15日凌晨12点多,我给张二×打电话说出来偷油,然后接他们,他们开着金杯面包车,到了凌晨2点多我们又到了天津港八号门前,我发现有几辆大货车在路边停着,就通知张二×他们过来偷油,他们就过来开始偷大货车油箱里的柴油,我就开着小车离开在附近等着,过了20多分钟,张二×给我打电话说被警察发现了,他们开着金杯面包看甩不掉警察就弃车跑了,让我去八号路接他们,我就过去接上他们回了欧美小镇然后各自回家了。听张二×说这次偷了大概200多升柴油,具体多少我们不知道。在2013年8月12日我和张二×、湛××一起在宁河盗窃柴油的时候,湛××在现场吃了一块面包,然后扔在现场了。我们刚开始盗窃的时候,没有郭xx,后来因为缺人手,就找到郭xx,他也同意了,然后我们就一起偷柴油了。(2014年11月17日供述)证实张二×只参与了三次盗窃柴油,分别是2014年4月20日、2014年5月14日和15日这三次,2013年8月份那次偷柴油我回忆了一下确实没有张二×,只有我和湛××两个人。湛××没有和张二×一起回北京过年,他在天津跟我过年来着。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6月4日辨认人张一x对侦查人员事先准备的三组16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后,指出第一组照片中6号男子就是与其一起于2014年5月中旬在天津港一卡口外盗窃柴油的叫斌子的男子,即嫌疑人张二×;第二组照片中的14号男子就是与其一同盗窃的叫小伟的男子,即嫌疑人湛××;第三组照片中的8号男子就是与其一同盗窃的叫山子的男子,即嫌疑人郭xx。18、被告人湛××于2014年9月2日供述,证实我跟郭xx、张二×、张一x一起偷柴油。张一x负责开小车在马路上溜达,寻找停在路边的大货车发现可以偷油的就打电话给我们让我们开着金杯面包车过来偷柴油,张二×负责开金杯面包车和拉货车油泵的电闸,我负责撬油箱盖和插抽油软管,郭xx负责在车里往油桶里倒油,给我递软管。我参与了2次偷油,没有在其他地方偷过柴油。第一次是2014年4月中旬一个晚上,凌晨12点多,张一x给张二×打电话说出去偷柴油,张二×就告诉我和郭xx了,然后张一x就开车到欧美小镇接我们,到了港城大道,我和郭xx下车等着,他们两人就去开金杯面包车,后来我和郭xx就上了张二×开的金杯车,凌晨三四点我们开到了汉沽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那里,张一x用对讲机告诉我们前面有两辆货车周围没人,可以偷,我们就下车去偷货车里的柴油,我们先偷的前面再偷的后面,我负责撬开油箱盖,张二×开车,偷的时候张二×不下车,郭xx负责从货车油箱里面往外抽油,具体偷多少我也不清楚,当时金杯车上有6个捅,这次偷了一桶多一壶油,一壶有20多升,完事之后我们就和张一x汇合,然后跟着他到了港城大道那里在马路边找到一个收柴油的卖了,卖多少钱我也不知道,最后张一x给了我200块钱。其他人分了多少钱我不清楚,我们分完钱把面包车放回四道桥就回欧美小镇了。第二次是2014年5月15日凌晨12点多,张一x给张二×打电话说出去偷油,然后接我们三人就开着面包车到了天津港八号门前,当时张一x发现两辆大货车在路边停着就让我们去偷,然后我们就按上次的分工,偷了大概有十多分钟,两辆大货车的柴油都抽完了,偷了有金杯面包车的一桶柴油,具体多少我不清楚,我们正准备走的时候一辆警车冲我们过来了,我和郭xx就赶紧上车跑了,当时张二×不认识路把车开到了死胡同,我们就弃车跑了,然后给张一x打电话让他过来接我们,他把我们送回了欧美小镇。(2014年11月17日供述)证实我和张二×是朋友,2012年认识的,我是2014年过完春节来塘沽的,没过几天张二×也来找我,我们在一起租房住。2014年春节我在北京顺义老家过得,跟一个叫杜xx的朋友一起,我只参与了2014年4月20日和5月15日这两次盗窃柴油,这两次张二×也都参与了。19、被告人郭xx于2014年9月2日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我和张一x、张二×、湛××一起合伙偷柴油,我参与了三次,2014年4月份的一天,他们说晚上偷柴油挣钱多,让我跟他们一起干我就同意了,他们答应偷一桶柴油给我50元钱,因为我是后入伙的,张一x、张二×和湛××一起商量偷柴油的事情不让我知道。张一x负责开小车在马路上溜达,寻找可以偷的大货车,发现目标之后给张二×打电话让我们开着金杯面包车过去偷柴油,张一x开着小车去别的地方等我们,然后也放风,防止警察抓我们,张二×负责开面包车和拉货车油泵的电闸,湛××负责撬油箱盖和插抽油软管,我负责在车里往油桶里倒油递油管。偷油后卖掉的钱怎么分我不知道,每次都是湛××给我的钱,第一次给我了100元,第二次给我了150元,第三次因为刚偷完被警察发现了没分钱。2014年4月末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凌晨12点多,张一x给张二×打电话说出去偷油,然后张一x就开车过来到欧美小镇的出租屋里面接的我们三个人,因为面包车是在四道桥所以我们先去的四道桥,然后我们开着车在凌晨三四点就转悠到了汉沽经济开发区科技园的三环喜乐新材料公司那里,张一x用对讲机告诉我们偷路边的那两辆货车,我们就开始偷,然后他就开着车在附近转悠,我们戴上手套和黑色口罩,湛××用一把大铁钳子撬开油箱盖,然后我递给湛××软油管,湛××把油管插进油箱里面,这样我就用油管和油泵连接在一起,油管的一头插进货车油箱,另一头插进面包车里的油桶里面。张二×一合闸就开始抽油,金杯面包车上一共是装了6个大桶,基本都一样大,当天晚上偷了两桶,基本都装满了,后来警察扣了我们的金杯面包车,称了桶的容量。我们5月15日凌晨偷了一桶柴油没有装满,称出来是260升,所以四月末的这次应该在550升左右,但是具体数量不知道。我们偷完油以后打电话给张一x汇合,然后去港城大道路边一个收油的卖柴油,具体是张一x联系的,我只是帮着卸桶,具体卖多少钱我也不知道,当时给我分了100块钱,是按照每桶50块钱给的,然后把金杯车放回四道桥,我们就回了欧美小镇。2014年5月14日凌晨2点多我们还是用同样的方式在天津港八号门前偷了两辆货车的柴油,当天晚上偷了3桶柴油,三个桶基本上都装满了,每桶留下点空量,所以那天偷的柴油应该是700多升,具体数量不清楚,偷完之后还是在港城大道路边卖的,具体多少钱我不清楚,是张一x收的钱,当时给了我150块钱。然后把金杯面包车放回四道桥我们就回了欧美小镇。2014年5月15日凌晨12点半左右,我们还是同样的方式在天津港八号门前偷了两辆货车的柴油,当晚偷了有一桶柴油,后来警察扣了这桶柴油经过称量是260升。我们当时偷完正准备离开,就看见一辆警车朝我们开过来,我们就赶紧上车跑,当时张二×把车开到一个大桥下面的小道发现是死胡同,我们就弃车逃跑了,然后张二×给张一x打电话说被警察发现了,让他过来接我们,张一x接上我们就回欧美小镇了,这次偷的油都扔在金杯面包车上了。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6月4日辨认人郭xx对侦查人员事先准备的两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后,指出第一组照片中4号男子就是与其一起于2014年5月15日凌晨两点在天津港一卡口外盗窃柴油的叫斌子的男子,即嫌疑人张二×;第二组照片中的4号男子就是与其一同盗窃的叫小伟的男子,即嫌疑人湛××。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的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本案事实,对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一x、张二×、湛××、郭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一x、郭xx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一x、湛××、郭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主要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二×辩称其没有参与盗窃,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二×犯盗窃罪的证据不足,本院认为,本案另三名被告人的供述对具体实施盗窃行为的过程及各被告人分工的描述基本一致,相互印证,结合辨认笔录及其他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张二×参与实施盗窃的事实,故被告人张二×及其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盗柴油数量的认定,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中,牌照号为g3xxxx货车司机吴x证实其车辆被盗0#柴油340升,同时证实另一辆牌照号为g5xxxx的货车被盗0#柴油380升,但该车事主并未向公安机关报案,关于该车辆丢失柴油的数量,没有被害人本人的陈述予以证实。且被告人张一x、湛××、郭xx供述该起犯罪事实所盗柴油的数量并不一致,故认定牌照号为g5xxxx的货车被盗柴油数量的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该车被盗柴油380升,价值2766.4元,该数额应在计算被盗柴油的总数额中予以扣除。据此,对被告人张一x、郭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一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15年8月3日止。)二、被告人张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15年5月3日止。)三、被告人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15年6月3日止。)四、被告人郭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15年6月3日止。)五、责令被告人张一x、湛××共同向被害人李一x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1161.6元,向被害人尚xx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1452元;责令被告人张一x、张二×、湛××、郭xx共同向被害人吴x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2475.2元,向被害单位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二公司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4778.4元。六、作案工具冀jcxxxx金杯面包车(套牌)、油泵1个、油桶6个、油管1根、铁钳1个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洪亮代理审判员 信 彧人民陪审员 宛 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