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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鼎执行字第1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福鼎市华峰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德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开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鼎市华峰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德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鼎执行字第1005-1号申请执行人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法定代表人蔡永钦,理事长。被执行人福鼎市华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法定代表人王道缪。被执行人福建德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法定代表人董开芳。被执行人董开芳,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福鼎市华峰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德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开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暂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鼎民初字第120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游绍平审 判 员  张利群代理审判员  缪霄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轶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