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民一初字第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柯爱华王可王文翠王幼龙与王立新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爱华,王可,王文翠,王幼龙,王立新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一初字第0321号原告:柯爱华,女,1965年10月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王可,男,1989年3月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述二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章侃,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文翠,女,1953年9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石台县。原告:王幼龙,男,1964年9月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石台县。被告:王立新,男,1968年8月生,汉族,公务员,住石台县。原告柯爱华、王可与被告王立新法定继承纠纷、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通知了王文翠、王幼龙作为原告身份参加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柯爱华、王可的委托代理人章侃、王文翠、王幼龙和被告王立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已经就物权纠纷和法定继承纠纷庭外自愿达成和解,平息了矛盾纠纷。为此,原告王文翠、王幼龙于2015年2月14日、原告柯爱华、王可于2015年2月16日均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各当事人之间本系亲属关系,各方经协商后就争议的问题已经达成和解,体现了亲属之间的互谅互让。现各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是各自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爱华、王可、王文翠、王幼龙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957元,减半收取978.5元,由原告柯爱华、王可负担。审 判 长 陈乐生审 判 员 汪曙辉人民陪审员 夏永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