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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张家港保税区红方贸易有限公司与常再平、刘剑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保税区红方贸易有限公司,常再平,刘剑,高伟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0186号原告张家港保税区红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金碧大厦307室。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毕健波,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伟斌,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再平。被告刘剑。被告高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保税区红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再平、刘剑、高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保税区红方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1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3140元本院予以免交。审 判 长  许 跃人民陪审员  钱汉珠人民陪审员  茅国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钱佳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