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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周广玲与吴丙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00400号原告:周某,女,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孟庆山,男,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邢丽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