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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法民初字第04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孔某甲,李某乙与李某丙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孔某乙;李某丙

案由

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法民初字第04867号原告李某甲,男,198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渡舟街道。原告孔某乙,女,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渡舟街道。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付军清,重庆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丙,男,195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易小康,重庆市长寿区长寿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孔某乙与被告李某丙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6元(原告已预缴),收取122元,由原告李某甲、孔某乙负担。审判员 何 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殷家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