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执字第017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敏与宣城市天翔余热循环利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1721-2号申请执行人:王敏,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宣城市天翔余热循环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孙海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孙积喜,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王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宣城市天翔余热循环利用有限公司、孙积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254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敏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宣城市天翔余热循环利用有限公司偿还借款6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14300元、执行费9383元,被执行人孙积喜承担连带责任。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孙积喜名下登记有皖PC58**号、皖PS28**号、皖P320**号车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孙积喜名下的皖PC58**号、皖PS28**号、皖P320**号车辆各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利顺审判员 向群霞审判员 左 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