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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城法民一催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朱述阳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述阳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民一催字第58号申请人朱述阳,住址湖南省双峰县。委托代理人李平,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朱述阳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0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后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向申请人确认的地址邮寄通知书,告知其在2015年2月6日前向本院申请作出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及逾期提交相关申请的法律后果。因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提交相关申请,本院视为其放弃提出申请的权利,现依法终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朱述阳负担。审判员  陈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立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