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执字第4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21-09-23
案件名称
汤建榕与刘根荣、刘臻峰、郭银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汤建榕;刘根荣;刘臻峰;郭银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4620号原告汤建榕诉被告刘根荣、刘臻峰、郭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的(2014)青民一(民)初字第10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刘根荣、刘臻峰应分期归还原告汤建榕借款人民币220万元。被告刘根荣、刘臻峰应自2014年6月起至2014年11月止,每月5日前归还原告汤建榕30万元,于2014年12月5日前归还原告汤建榕40万元。如两被告逾期支付任一期款项,则原告可就全部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二、被告郭银龙对被告刘根荣、被告刘臻峰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受理费25,300元,减半收取计12,6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650元,由被告刘根荣、刘臻峰负担,此款两被告应于2014年6月5日前支付于原告。届期,被告刘根荣、刘臻峰、郭银龙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汤建榕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刘根荣、刘臻峰、郭银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8月18日前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刘根荣名下位于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海丰路85弄82号601室、23号1101室及青浦区沪青平公路1358号162号的房产已经我院诉讼保全。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根荣名下牌号为沪CRB613、沪NF7869及被执行人郭银龙名下牌号为沪N39866的车辆,2014年10月22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臻峰开办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虹南支行的账户,2014年10月24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郭银龙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362号905室的房产。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4年11月24日,申请人汤建榕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郭银龙名下财产的查控措施,故本院分别于2014年12月11日、2014年12月18日解除对被执行人郭银龙名下车辆及房产的查封措施。2015年1月26日,本院将执行查证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查证结果表示确认,并表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