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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民二初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广西南宁市雨林风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国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南宁市雨林风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国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二初字第1218号原告:广西南宁市雨林风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82号永凯现代城1单元1606号房。法定代表人:王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庞统,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国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城2号楼2816号房。法定代表人:李业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南宁市雨林风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国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自接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53元,由原告广西南宁市雨林风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6.5元,其余案件受理费326.5元按规定退回原告。审判员  梁芳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丹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回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