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塘民保字第3号附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盛宝金与刘方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盛宝金,刘方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塘民保字第3号附1号申请人:盛宝金,男,汉族,1963年9月24日生,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申请人:刘方金,男,汉族,1986年5月7日生,住南昌市南昌县。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5)湖塘民保初字第3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刘方金向本院提供2万元进行反担保,要求解除对其车辆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方金所有的赣A×××××号小型客车的查封。审判员 宋赣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