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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零民初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原告黄琴诉被告杨玉英、胡淑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琴,杨玉英,胡淑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零民初字第1434号原告黄琴,女,1996年9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告杨玉英,女,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告胡淑华,女,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琴诉被告杨玉英、胡淑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琴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黄琴负担。审 判 长  陈 芳审 判 员  魏再永人民陪审员  王 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玉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