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零民初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原告黄琴诉被告杨玉英、胡淑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琴,杨玉英,胡淑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零民初字第1434号原告黄琴,女,1996年9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告杨玉英,女,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告胡淑华,女,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琴诉被告杨玉英、胡淑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琴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黄琴负担。审 判 长 陈 芳审 判 员 魏再永人民陪审员 王 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玉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