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民初字第0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潘某与余某甲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0525号原告潘某。被告余某甲。原告潘某诉被告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潘某、被告余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某诉称,1967年5月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一女徐某甲,××××年××月××日生育次女徐某乙,××××年××月××日生育三女余某乙。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婆媳关系恶化,夫妻性格不和,经常吵打,感情己经破裂。现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离婚。被告余某甲辩称,夫妻结婚40余年感情一直较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67年5月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相恋,××××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长女取名徐某甲,××××年××月××日生育次女取名徐某乙,××××年××月××日生育三取名女余某乙。婚前感情较好,近年来为生活琐事偶有争吵,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己经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户籍信息证明等证据载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相识恋爱并举行结婚仪式,系合法婚姻,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案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40余年以来共同生育、抚养三名女儿,夫妻感情较好。近年来夫妻感情虽偶有隔阂,但尚未达到破裂程度。双方当事人应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多沟通、多交流,互谅互让,和好是可能的,原告潘某未能提供夫妻间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原告潘某与被告余某甲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对原告潘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潘某与被告余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审判员 王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薛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