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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绍商外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杭州三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杭州三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化纤联合集团有限公司信用证融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杭州三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化纤联合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证融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绍商外初字第41-2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中河中路198号(绿都大厦)。负责人:何建华,该行行长。被告:杭州三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钱江经济开发区顺风路528号1号楼四层416室。法定代表人:王继平。被告:浙江化纤联合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稽山桥下。法定代表人:孙之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告杭州三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化纤联合集团有限公司信用证融资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299元,减半收取15149.50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董 伟代理审判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谢月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佳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