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商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茂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茂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787号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余平。被告陈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茂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邹丽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戴程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