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执字第26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徐小明与潘建华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小明,潘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字第26849号申请执行人徐小明,男,1968年1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潘建华,男,1959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36227号原告徐小明诉被告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相关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潘建华房产、银行、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均未能有所查获。被执行人潘建华在本院有多起未了结的被执行案件,均因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潘建华及其可执行财产而无法执行,现本案申请执行人徐小明也未能提供可执行的相关线索。综上,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徐小明依据2013年3月22日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362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应由被执行人潘建华给付欠款512,675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徐小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高忠代理审判员 谈晓峰代理审判员 刘 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陆海春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