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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民初字第2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林永嵩与叶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永嵩,叶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初字第2504号原告林永嵩,男,汉族,1983年6月23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永泰县。被告叶敏,男,汉族,1977年1月12日出生,户籍地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告林永嵩与被告叶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永嵩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现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永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林永嵩负担。审 判 长  刘 锦人民陪审员  刘玉萍人民陪审员  郑云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维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