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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中法刑一终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林振陆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振陆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刑一终字第14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振陆,男,汉族,1990年9月10日出生,小学文化,住阳东县。因本案于2014年5月8日被行政拘留并于同年5月23日转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振陆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阳东法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林振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5月7日23时许,被告人林振陆无证驾驶粤QKH***号小轿车从恩平市大槐镇返回阳东县合山镇,因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车辆与被害人洪某和自行车发生碰撞并辗压过被害人洪某的身体,造成被害人洪某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林振陆驾车逃逸,2014年5月8日阳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被告人林振陆抓获。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林振陆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林振陆被抓获归案后,支付被害人家属共48160元的丧葬费。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机动车行驶证、凭证、收据、归案经过、事故逃逸散落物检验情况记录、证人证言、被告人林振陆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林振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林振陆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七个月。上诉人林振陆上诉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改判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7日23时许,上诉人林振陆无证驾驶粤QKH***号小轿车,搭载洪某乙超从恩平市大槐镇返回阳东县合山镇,行驶至G325线186Km+900m路段时,因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车辆与被害人洪某和自行车发生碰撞,并辗压过被害人洪某的身体,造成被害人洪某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上诉人林振陆驾车逃逸。2014年5月8日阳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上诉人林振陆抓获。经交警部门认定,上诉人林振陆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诉人林振陆被抓获归案后,支付被害人家属共48160元的丧葬费。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原审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洪某乙超的证言:2014年5月7日23时50分许,我坐林振陆驾驶的小车粤QKH***车从恩平大槐(当日23时)返回合山途中,在合山收费站往广州方向约上1km处,该车碾压路面的一堆东西。当时坐该车经事故路段,10多米远距离看见路面上慢车道路上有“东西”,事前没有停车,本人认为垃圾,该车车底从“东西”上碾过后,该车开前有100多米元,发现车水温高,靠边停车,我同林振陆下车看,看见该车车头底板全烂了(路面的东西刮到车底盘的),当时我返回想看清楚系什么东西被车底压过,走回了一半路后又回到小车处,林振陆当时没有同我返回,而是在路上放置警示标志,过了半个钟久,林振陆把车搞着火了,开了半个钟死火,后又搞着火,该车走小路返回合山林振陆的家(合山镇那宁村),没有通过合山收费站。当时有几台大货车经过也压着,听见有铁的声音响出,认为路过的车落下的废品铁,故没有去看清楚那东西是什么。2、李某定的证言:2014年5月8日1时30分左右,林振陆提出与我回出事地点再看清楚碾压了什么“东西”,我就与林振陆驾驶一辆二轮机动车去了出事地点,到了出事地点我看见路面上有一辆自行车(已压扁)、一只鞋、一顶帽,距离自行车前面好远处(往阳江方向)有一人倒在地面上(已死亡),现场已有交警处理事故。3、庄某某、余某某的证言:证实维修店工作人员到被告人林振陆家中将粤QKH***小车拖回维修店维修,车辆的水箱、空调散热网、前护杆都有损坏的情况。4、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李某某经过案发现场时其看见在现场主车道有一辆自行车,同时看见在自行车正前方(广州往阳江方向)约10米远处有一个人躺在路上,然后李某某叫随车工作人员报警。5、洪某某的证言:证实洪某某是看见阳东交警大队张贴的“寻无名氏家属启事”广告单才知道其父亲洪某出事了。6、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发生事故后阳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并拍照。7、照片:证实阳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肇事车辆和被撞的自行车的损坏情况进行拍照。8、事故逃逸散落物检验情况记录:证实在事故现场发现有上诉人林振陆驾驶的小车散落物。9、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证实上诉人林振陆无证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在与主车道路上的洪某和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洪某当场死亡和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上诉人林振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10、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证实洪某的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其全身多处辗压伤、创伤性休克而死亡。11、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证实上诉人林振陆驾驶的小车保险杠格栏、底盘中间处的血迹与被害人洪某的肌肉组织基因分型一致。12、身份材料:证实上诉人林振陆身份情况,犯罪时已达到追究刑事责任年龄。1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上诉人林振陆没有驾驶机动车资格。14、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机动车行驶证:证实肇事车辆粤QKH***号车的所有人是林振陆。15、保险单:证实肇事车辆在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16、被害人身份证明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证实死者洪某属农业家庭户口及其生育子女家庭成员情况。17、凭证、收据:证实事故发生后,上诉人林振陆家属代被告人支付了交通事故保证金48160元,该款已由被害人家属领取情况。18、归案经过:证实事故后林振陆逃离现场,阳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于2014年5月8日到某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将肇事车辆和林振陆一起带回大队接受调查。19、上诉人林振陆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5月7日23时左右我驾车从恩平市大槐镇出发开往合山圩,当时车上共有两人。我驾车行驶到合山收费站路段时车头底与一辆自行车刮碰并碾压过自行车。自行车倒在主车道上,因为我前面一辆大货车在主车道上行驶时车身上下跳了一下,所以我认为自行车倒在主车道上。我车右前车头、前轮刮碰碾压过自行车。我车碾压过自行车后向左前超车道方向行驶了100米后再向右打方向停在道路右侧边。因我车碾压自行车后水温表温度突然升高,只好停车。我停车时有一辆白色轿车停在我车边,问我道路上有一人死亡,是否是我车碰撞死亡的,我讲“不是我车碰撞的”,我怕就掉头从温泉监狱一条小路回合山。2014年5月8日1时40分至2时左右,我驾驶一辆小绵羊二轮摩托车搭乘老婆李某定一起又回到现场察看,看见现场有交警在处理现场。上述证据由原公诉机关提供,经原审庭审时举证、质证,来源合法,能证实相关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林振陆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林振陆无证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林振陆在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审判决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本院认为,上诉人林振陆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林振陆上诉理据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莫介云审判员  余荣灿审判员  陈国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谭强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