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1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刘敬言与吴宜中等物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敬言,吴宜中,吴宜文,吴宗琦,李承铭,李文越,李文同,李文若,李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438号申请执行人刘敬言,男。被执行人吴宜中,女。被执行人吴宜文,女。被执行人吴宗琦,男。被执行人李承铭,男。被执行人李文越,女。被执行人李文同,女。被执行人李文若,女。被执行人李节,女。关于刘敬言与吴宜中、吴宜文、吴宗琦、李承铭、李文越、李文同、李文若、李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19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东文昌胡同1号房屋八间(房号4、5)登记在刘敬言名下。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光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焦 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