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保字第0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董学荣与被申请人陈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学荣,陈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保字第00031-1号申请人董学荣,女,194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陈宏,男,195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董学荣与被申请人陈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本院依法作出(2015)莲民保字第00031号民事裁定书,并扣押被申请人陈宏名下川D469**号车辆。现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金20000元,请求解除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陈宏名下川D469**号车辆的扣押。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