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法执裁字第2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山东江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丰彩纸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江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丰彩纸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裁字第225-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江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方同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丰彩纸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婉玲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江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丰彩纸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4)齐商初字第9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加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