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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中民一终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吉木萨尔县星河商贸有限公司与陈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木萨尔县星河商贸有限公司,陈春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中民一终字第2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木萨尔县星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木萨尔县东大龙口(砖厂)。法定代表人:周银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章忠元,新疆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春生。上诉人吉木萨尔县星河商贸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14)吉民二初字第696号的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14)吉民二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3400元,退回上诉人吉木萨尔县星河商贸有限公司。审 判 长  赵建生代理审判员  周美蓉代理审判员  樊健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钞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