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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黑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张忠玉与张福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玉,张福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黑民初字第145号原告张忠玉,男,1973年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张福生,男,41岁,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玉诉被告张福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陈洪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