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兴民二初字第01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嘉信商品砼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嘉信商品砼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二初字第01674号原告辽宁嘉信商品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军,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欣,系该公司员工。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凤文,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嘉信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自愿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符合撤诉条件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嘉信商品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00.00元减半收取4,050.00元,由原告辽宁嘉信商品砼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志书人民陪审员  高秀琴人民陪审员  杨丽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