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凯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凯刑初字第104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男。曾因犯挪用企业资金罪,于1997年12月10日被镇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辩护人杨麒,贵州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龙登海,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凯里市人民检察院以凯检公诉刑诉(20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杨麒、龙登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黔东南州鼎吉家电有限公司成立。2009年4月经过审批获得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资格。家电下乡政策规定,每个农业户口可以购买10大类下乡家电各2件产品,按照销售价格的13%享受国家的财政补贴。补贴方式从2010年1月1日起由原先的财政直补改为商审商付、财政结算的兑付方式,由各销售网点对购买人提供的农业户口资料进行审核,符合相关政策的办理家电下乡财政补贴手续,由经销商先行垫付财政补贴款,再到财政办理补贴兑付。在销售家电下乡产品期间(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鼎吉公司负责人何某某为促进销售量,获取家电生产厂商返点利润,在明知非农户无资格取得家电下乡产品补贴的情况下,默许在本公司卖场的各家电品牌促销员利用农户信息为非农户购买下乡家电,造成财政损失现金7204.0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凯里市纪律委员会案件材料移送登记表及情况说明、凯里市经贸局(凯经发2010-82号)关于家电下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鼎吉家电签订的凯里市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承诺书、鼎吉公司的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股东会决议及公司章程修正案、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鼎吉公司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家电公司签订的联营合同、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黔东南府办发2009-35号)《关于转发贵州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凯里市财政局(凯财通2009-4号)《关于认真做好我市家电下乡工作的紧急通知》、凯里市财政局(凯财通2011-26号)、经贸信息、《凯里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家电下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开展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管理专项检查方案》、凯里市纪委证明、镇远县人民法院(1997)镇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购买家电相关票据等书证;证人龙某某、王某某、温某、成某某、张某某、杨某、杨某某、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作为鼎吉家电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明知家电下乡补贴的对象是农业户,为了追求营销返利,违反家电下乡补贴相关政策和规定,放任在其卖场内的销售人员,利用农村户口为非农业户口的顾客购买家电下乡产品,致使国家专项补贴资金被骗取,数额较大,其行为已侵犯了国家专项资金的所有权,构成诈骗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何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缴了违纪款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何某某在纪委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主动交纳了违纪款,减轻了社会危害,故该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经本院委托凯里市司法局考察,认为可以将其纳入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在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韩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