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芙民初字第2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冯阳与被告杨小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阳,杨小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湖南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芙民初字第2670号原告冯阳。被告杨小艳。本院受理原告冯阳与被告杨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冯阳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杨小艳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阳撤回对被告杨小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免交。审 判 长 蒋成柳人民陪审员 苏 麟人民陪审员 魏建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邓韩英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