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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芙民初字第2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冯阳与被告杨小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阳,杨小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湖南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芙民初字第2670号原告冯阳。被告杨小艳。本院受理原告冯阳与被告杨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冯阳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杨小艳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阳撤回对被告杨小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免交。审 判 长  蒋成柳人民陪审员  苏 麟人民陪审员  魏建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邓韩英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